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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风险管理的赤贫者?
上海网站建设 | 上海网站设计 时间:2011-04
陈晓峰
著名风险管理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2011金盾奖——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评价活动技术评审总负责人
当百度董事长李彦宏以近100亿美元的身价被福布斯评为2011年中国内地的新科首富时,50名作家与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骤然爆发,在汪洋般的讨伐声中,百度最终选择“屈服”
难道,作为国内搜索引擎巨头,百度问鼎中国互联网第一公司时,竟然在风险管理方面是赤贫者?为此,本报专访著名风险管理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2011金盾奖——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评价活动技术评审总负责人陈晓峰先生,为我们揭示百度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华夏时报》: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还没有彻底平息,相信一些不确定因素依然在发酵之中,您是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这个事情呢?
陈晓峰:其实,百度目前的妥协态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问题
我想,回顾整个事件的发展,至少能够说明如下几个问题:
百度没有从法律上认识到自己的“百度文库”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者说百度虽然认识到了侵犯行为,但是相信自己在与法律的较量中,或许还有“胜算”的把握,并由此产生傲慢思想,最终酿就了本次恶性事件
百度在逻辑上犯下了一个十分愚蠢的错误,当六位出版界和作家的代表前往百度进行谈判,要求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时(其实代表们也是基于著作权法的要求,并无过分之处),百度并不承认侵权,声称可以调整为“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前提是作家或版权方提供作品全文交给百度存档,然后百度再对上传文件进行技术比对,最后确定是否侵权,和提供所谓的“版权保护”
显然,百度是将自己定位为一个无所不能的“裁决者”,并错误地认为版权人有义务向其提交版权作品
百度对“避风港原则”的理解是错误的,由此导致它的辩解也是苍白的,最终国家版权部门明确表态要求百度要重视侵权问题,并在与版权方实现双赢的情况下,才最终促使百度转变态度
《华夏时报》:我们注意到百度一直是以所谓的适用“避风港原则”作为挡箭牌并进行抗辩,您是如何解读这个问题的呢?
陈晓峰:“避风港原则”是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一个规定,适用于服务提供商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为侵权行为提供技术服务,在收到有效的通知后予以删除,便能免除共同侵权的责任
但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仍不予以制止,服务提供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上述原则,百度的逻辑基本上是(1)百度仅仅提供存储空间;(2)提交内容文档不是百度;(3)文档内容太多,百度无法一一鉴别;(4)百度没有在这方面挣钱;(5)如果你能够证明是你的作品遭受侵权,可以提交证据,我百度可以删除
但是,百度实际上回避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那就是百度鼓励网友上传“侵权作品”到百度文库,是处于“明知”或“应知”状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够适用“避风港原则”的
上面是从法律方面进行解读,如果试图举一个例子,或许能够更加说明问题
第一,我只是提供免费房屋出租,至于你是卖淫女,还是嫖娼客,即使我知道,也不关我事
但是,这能不关你事吗?
第二,我没有挣钱——没有以商业为目的,仅仅是提供了高尚的免费存储(租房),虽然由于“生意红火”而带动了“客流量”(即广告),那也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呀!但是,这能没有关系吗?
至于百度所谓“如果你能够证明是你的作品遭受侵权,可以提交证据,我百度可以删除”的辩解,可能更显得苍白无力,难怪有谈判代表形象比喻:这相当于“你得先当我的女人,我才能保证你不被强暴”!
《华夏时报》: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暴露出百度在风险管理中怎样的问题?
陈晓峰:风险管理是管理的最高境界
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暴露出百度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巨大缺陷:
百度在创设所谓的“百度文库”模式时,并没有对其中所可能存在的侵权法律风险进行很好的识别和评估,更谈不上采取具体的防范管理措施来避免风险的发生
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的爆发并不是偶然性的,几年前版权界和相关著作权人就已经对百度文库侵权提出质疑,但是一直没有能够引起百度的重视,直至演变成今天的巨大风波,这也说明百度对企业风险是极端漠视的
百度“文库侵权门”爆发后,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有关百度的各种负面报道如潮水般汹涌而来,这其实对于百度来讲,已经构成了一场风险危机
但是,纵观百度处理这场风险危机事件的态度,如派出级别不够高的人员参与谈判、回避出版界和作家代表的意见、草率提出不合理解决方案等等,都能够看出百度在危机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百度实际上在“文库侵权门”事件发生后,还掌握一定的谈判主动权,可以由此呈现给社会一个比较良好的形象,化“危”为“机”,从而维护和提升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但是百度直到最后一刻与版权主管部门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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